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黄金企业工程建设是黄金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为确保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速度和施工质量,节省建设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提高黄金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黄金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黄金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需要引入外部施工队伍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型维简接续工程及探建结合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第三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初步设计或投资方案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2、项目资金已经落实;3、已具备基本施工条件;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黄金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黄金行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及中央直属、控股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其它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由省以下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分项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分项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亦可委托具有国家黄金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者资格及组织评标等工作。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亦可委托具有国家黄金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者资格及组织评标等工作。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中国黄金报》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2邀请招标。对于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项目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广告;3、对投招者进行资格预审;4、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7、接受投标者的标书;8、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9、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10、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黄金主管部门备案;11、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理列基本内容:1、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2、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资源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3、项目法人为施工单位提供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第三章 招标项目及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预审备案制度。对于本办法中规定须向黄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的事项,项目法人在按招标程序进行下阶段工作之前,须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预审备案制度。对于本办法中规定须向黄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的事项,项目法人在按招标程序进行下阶段工作之前,须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起动之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招标事项报告黄金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如下:1、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工期要求、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2、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时间安排;4、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5、其它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项目法人对投标者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黄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2、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装备水平等资料。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黄金行业的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黄金行业的技术、经济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项目法人推荐,黄金主管部门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当期执行的《黄金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所有投标者均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标底向项目法人提出对各投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数量不超过二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项目法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黄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书不符合招标要求时可以否决此次招标,项目法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前,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均应客观公正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评审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黄金管理部门作为黄金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1、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2、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3、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4、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5、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6、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工程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7、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8、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3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所有投标者。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六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示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国家黄金管理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及吊消其黄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处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他人,将责其停业整顿、直到取消建设合同。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影响公正评标的,将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并取消在黄金行业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将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