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黄金研究院

我国黄金矿业法规和政策
发布日期:2011-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黄金政策的规定

1986年通过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不允许采矿权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已明显地限制了矿业发展,不利于投资者投资矿业,故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时,不再使用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是改为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人要向国家缴纳矿权使用费。同时,规定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此外还规定,国家允许外商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次的修改使得我国的矿业管理制度与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大体一致。对具体矿种,1993年我国政府再次对黄金产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允许外商参与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发。1997年将再次放宽政策、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地质矿产部将联合公布一些地区,允许外商投资金矿勘查并从风险勘探做起。希望这一措施能够打破我国黄金工业几十年的封闭状态,增进与国际黄金界的交流合作,扩大我国黄金工业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黄金工业不断向前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的黄金经济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的发展,在物质匮乏的困难时期,采取过实物奖售和日用品及物资供应的办法,具体是:1957年组织群众采金所需的粮食和日用品的供应,由各省就地组织解决。组织黄金生产所需器材,由各省、自冶区按系统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分配解决。  1963年对黄金生产人员实行实物的奖售,每交售纯金1两,奖售棉布3m、毛巾1条、肥皂1块、胶鞋1双。为解决集体生产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开辟矿山生产工作面等问题,可从现行的产品收购价格中提取10%的现金,作为集体生产和生活补助费,由冶金工业部生产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生产所需的国家控制材料(钢材、木材、爆破材料、选矿药剂等)应当纳入冶金系统的材料供应计划,生产所需的三类物资及生产物资供应问题,由各地商业部门及供销合作社协助解决。  1973年对群众采金实行实物补助办法:参照过去的规定改为每交售纯金1两,补给布票1.66m,化肥50kg。对集体采金所需的生产措施和生活补贴费用,仍从现行产品收购价格中提出10%的现金予以解决,由冶金生产管理部门集中使用。  物资供应,建议国家计划委员会物资局下放的黄金企业的物资关系改为同下放的黑色、有色冶金企业同样办法,纳入各省、市、自治区冶金局归口供应。地方企业(包括群众采金)所需物资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由地方负责供应。  1975年群众集体采金所需的钢材、木材、爆破材料,一律纳入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计划,由省冶金局归口供应,大致标准:每生产1万两黄金,钢材200t、木材400m3、炸药100t  1978年继续大力发展社队集体采金,对于基建货款、奖售的化肥、布票以及物资供应渠道等政策仍按照1975年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文件规定办理。  1986年黄金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统配物资,要按国家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进行安排,保证供应,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在电力、运输、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国内难以解决的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物资,经过批准,可用留成外汇进口或串换解决,并按规定减免进口税。

()改革开放以来的黄金矿业政策及黄金经济政策

1978年为适应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对金银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了:

1.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金银管理和金银法制工作的行政法规

1983615,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对金银的生产、收购、配售、加工、使用、回收、销售、出境、进出口等均提出了法规性要求。这既是开展金银管理工作的准则,又是各金银管理和金银法制部门处理有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也是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中处理有关罚没金银制品的法律准绳。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国家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19831228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颁发。在此基础上,1984119,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与颁发了《金银出境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细则》与《办法》的实施,是对《条例》的必要补充与具体解释,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2.恢复国内黄金饰品市场

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各地对金饰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了满足迅速增长的社会需求,经国务院批准,198289,中国人民银行发出(82)银发字第242号文件《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的通知》,重新恢复了曾经中断20多年的黄金饰品市场。最初在北京、上海等7个城市组织定点生产与销售。其后,很快发展到全国各大中城市以及经济发达的县镇。

 3.调整金银价格

在该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物价局曾先后20多次调整了金、银收购价格,收效显著。  1)大力支持了黄金、白银生产发展。为鼓励黄金、白银生产、扩大收购来源,从1979111198911期间,国家曾多次调整金银收购价格,其中黄金调价7次,白银调价5次。仅10年间,黄金收购已由16元/g上调到48元/g,提高幅度达3倍之多,激发了黄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0年来中国黄金产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  2)扩大黄金饰品销售量,稳定国内市场。  3)加强对使用金银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  4)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白银收购价格的倒挂问题。    5)促进金银的节约代用。

   4.大力支持黄金生产发展

1985830国务院下达国发(1985)106号文件《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金银生产的决定。支持黄金生产的具体措施包括:  (1)发放专项贷款支持黄金生产 1979224,中国人民银行、冶金工业部转发了经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的《关于使用银行专用贷款支持发展黄金、白银生产建设的报告》,将以往金银生产需要的设备资金的供应,由财政拨款无偿使用改为由银行贷款有偿使用。为了更有效地支持金银生产,自198711起,金银专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统一管理和发放。  (2)增加政策性补贴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黄金除付给价款外,再按每小两100元人民币的政策补贴,拨给生产部门,地质勘探单位及生产企业,作为发展黄金生产基金。这样,就使由国家补贴的黄金生产基金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400元。此外,还增加100元价外补贴,拨给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在拨付的总计500元政策补贴中,财政部支付100元,人民银行支付400(后改为350)

5.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

在一个时期中,大批个体采金者涌入黄金矿山及正在勘探中的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国营金矿生产和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及黄金矿产资源的损失,走私贩私现象的严重泛滥,不仅扰乱了市场,而且还损害了国家及公众的利益。1988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黄金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取缔个体采金,加强黄金的矿产管理,保护国家所有的金银资源,开始运用法制的手段保护矿产资源。

()“九五开始的黄金经济政策调整

1)“九五黄金工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具体调整内容有:免征黄金增值税。在九五期间的五年里约可减轻全行业税负60亿元人民币,每年平均12亿元,而黄金行业八五每年平均实现的利税仅为8亿多元。也就是说,如无此项政策,就有可能出现行业性的亏损。  2)“九五期间为了保证黄金地质工作的投入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了地质勘查有偿使用资金,每年4亿元人民币,这项政策保证了九五期间探矿增储目标的实现。  3)确定黄金基本建设贷款额度每年为10亿元人民币。这一投资规模远比八五实际达到的总规模多1.6亿元。使扩大黄金生产能力的资金需求有了基本保证。  4)确定每年行业管理经费为8000万元,比八五末期增加了3000万元。其增长幅度为60%,虽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由于这一政策的确定,却使近年来管理经费不足而影响了行业管理效能的窘况有所缓解。

()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是促进黄金工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从实际出发,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金养金的政策措施。首先,实行以中央为主,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了黄金这一贵重金属的开发与生产得以有序的进行;使国家有限的资金得到重点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有利于杜绝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破坏国家资源的现象。其次,执行了土洋结合,国营群采并举、大中小并举、岩金砂金并举以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一系列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并在具体工作中实行了三边三结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把传统的生产方式、现实的劳动力素质和有限的国家财政投入与迅速发展黄金生产的愿望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适时调整金价,采取扶持措施,激发了各地生产黄金的积极性。46年间,国家对矿产金收购价格共做了16次调整,使每两金价增长了30.6倍。每次调价都收到了促进黄金增产的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价格的杠杆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了实物奖售、价外补贴、专项贷款、外汇分成、确保生产物资供应、设立黄立发展基金和地质勘查基金,超产补贴和减免税赋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上述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以金养金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贯彻执行,为黄金工业在中华大地崛起,开拓了一条多快好省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