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黄金政策的规定
1986年通过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不允许采矿权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已明显地限制了矿业发展,不利于投资者投资矿业,故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时,不再使用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是改为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人要向国家缴纳矿权使用费。同时,规定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此外还规定,国家允许外商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次的修改使得我国的矿业管理制度与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大体一致。对具体矿种,1993年我国政府再次对黄金产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允许外商参与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发。1997年将再次放宽政策、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地质矿产部将联合公布一些地区,允许外商投资金矿勘查并从风险勘探做起。希望这一措施能够打破我国黄金工业几十年的封闭状态,增进与国际黄金界的交流合作,扩大我国黄金工业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黄金工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前的黄金经济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的发展,在物质匮乏的困难时期,采取过实物奖售和日用品及物资供应的办法,具体是:1957年组织群众采金所需的粮食和日用品的供应,由各省就地组织解决。组织黄金生产所需器材,由各省、自冶区按系统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分配解决。 1963年对黄金生产人员实行实物的奖售,每交售纯金1两,奖售棉布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黄金矿业政策及黄金经济政策
1978年为适应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对金银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了:
1.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金银管理和金银法制工作的行政法规
2.恢复国内黄金饰品市场
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各地对金饰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了满足迅速增长的社会需求,经国务院批准,
3.调整金银价格
在该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物价局曾先后20多次调整了金、银收购价格,收效显著。 1)大力支持了黄金、白银生产发展。为鼓励黄金、白银生产、扩大收购来源,从
4.大力支持黄金生产发展
5.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
在一个时期中,大批个体采金者涌入黄金矿山及正在勘探中的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国营金矿生产和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及黄金矿产资源的损失,走私贩私现象的严重泛滥,不仅扰乱了市场,而且还损害了国家及公众的利益。
(四)“九五”开始的黄金经济政策调整
1)“九五”黄金工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具体调整内容有:①免征黄金增值税。在“九五”期间的五年里约可减轻全行业税负60亿元人民币,每年平均12亿元,而黄金行业“八五”每年平均实现的利税仅为8亿多元。也就是说,如无此项政策,就有可能出现行业性的亏损。 2)“九五”期间为了保证黄金地质工作的投入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了地质勘查有偿使用资金,每年4亿元人民币,这项政策保证了“九五”期间探矿增储目标的实现。 3)确定黄金基本建设贷款额度每年为10亿元人民币。这一投资规模远比“八五”实际达到的总规模多1.6亿元。使扩大黄金生产能力的资金需求有了基本保证。 4)确定每年行业管理经费为8000万元,比“八五”末期增加了3000万元。其增长幅度为60%,虽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由于这一政策的确定,却使近年来管理经费不足而影响了行业管理效能的窘况有所缓解。
(五)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是促进黄金工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从实际出发,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金养金”的政策措施。首先,实行以中央为主,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了黄金这一贵重金属的开发与生产得以有序的进行;使国家有限的资金得到重点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有利于杜绝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破坏国家资源的现象。其次,执行了土洋结合,国营群采并举、大中小并举、岩金砂金并举以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一系列“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并在具体工作中实行了“三边”、“三结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把传统的生产方式、现实的劳动力素质和有限的国家财政投入与迅速发展黄金生产的愿望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适时调整金价,采取扶持措施,激发了各地生产黄金的积极性。46年间,国家对矿产金收购价格共做了16次调整,使每两金价增长了30.6倍。每次调价都收到了促进黄金增产的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价格的杠杆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了实物奖售、价外补贴、专项贷款、外汇分成、确保生产物资供应、设立黄立发展基金和地质勘查基金,超产补贴和减免税赋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上述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以金养金”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贯彻执行,为黄金工业在中华大地崛起,开拓了一条多快好省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