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计划管理体制下,我国对黄金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黄金商品进口实施鼓励和支持政策,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黄金原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黄金原矿产品根据其种类和等级不同,征收1.20-2.50元/吨的资源税,并实行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2)对中国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我国1994年起规定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金银首饰减按5%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我国从1995年起,规定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按5%的税率向零售环节征收。
(4)对黄金及相关商品进出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黄金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黄金原料、工业及实验含金产品进口关税实行0-11%的优惠税率;出口黄金制成品的企业,按照增值税缴款书的进项税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但从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使黄金行业具有一定利润水平,保证黄金行业的稳定发展。